一、录取原则
综合考查,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二、录取办法
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入学考试情况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录取标准,确定
复试名单。对工作单位在边远省区或有突出业绩的考生,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三、复试要求
1、成立以硕士生导师为主的3人以上复试小组,并明确负责人。
2、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的审查。
3、复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业务工作的潜在素质。
4、复试小组应根据考生的情况,事先准备好复试提纲。口试时应有详细记录,笔试要求有答卷。复试表中要有复试成绩以及复试小组长签署的是否同意录取的具体意见。
5、各小组在复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表、口试记录、笔试试卷交研究生部招生处备案。
四、研究生部招生处根据复试结果确定录取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